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高中班級代表聯合會組織章程
壹、全名: 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高中班級代表聯合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貳、宗旨: 建立校園民主精神,促進學校與學生間之和諧溝通,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與法治觀念。
參、會址: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所在地。
肆、職權: 本會為本校高中學生之最高組織,推動有關高中學生全校性之一切活動。
伍、任務﹕ 經學校同意後,對內負責聯繫班級與學校間之意見,建立優良校風;對外可代表三民高中參與校際活動 。
陸、會員: 本校全體高中學生為會員。
一、權利:
(一)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(二)享有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(三)可透過班級代表對本會提出議案。
二、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(二)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。
(三)繳納會費。
柒、班級代表 (以下簡稱班代)
一、產生方式:各班班長為當然代表,各班另推派一名代表擔任之,班長不克出席時,由副班長代理。
二、義務:
(一)代表該班出席班代大會,負責彙集反應該班意見。
(二)班代應出席班代大會,若無故未到且無代理人出席逾三次者,記警告乙支,並累計之。
(三)班代應向同學宣布各項事務,若傳達不周,視為班代過失,並予以警告處分。
三、權利:
(一)在班代大會中對於本會之各項事務有表決權。
(二)在班代大會中對本會之各幹部成員行使監察權及彈劾權。
(三)依本會規章提出主席罷免案及章程修正案。
(四)在大會之發言,享有言論免責權,唯限於與本會事項有關之言論,且不得抵觸相關規則。
捌、主席 (本會設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)﹕
一、資格:曾任班級幹部者,且不得有小過(含)以上之處分。
二、產生方式:
(一)由大會成立選舉委員會(負責協助學校印票、投票等工作)向學務處申請協助監察,印製選票及選務工作。
(二)凡符合資格之高一同學,經導師推薦後,均可登記為主席候選人,由高中部全體同學普選,於高一下學期末考前兩周舉行投票產生。
(三)候選人得以展開為期七天之競選活動(公辦政見發表會、各班拉票、海報張貼…等),競選活動應於投票前一天放學結束。
(四)高中部全體投票後,得票最高且符合當選條件者當選。
三、交接及任期:於每學年結束之休業式舉行交接儀式。任期自交接日起,至下學年止,為期一年,不得連任。
四、罷免:
(一)本會主席、副主席怠忽職守時,得經全體班代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罷免草案,經學務處核可後於一週內進行表決。
(二)罷免經出席之班代表決達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時,罷免案成立。
(三)罷免案通過後應於兩週之內改選,原各組織幹部亦應總辭,新任主席、副主席立即籌組幹部接任,於兩週之內完成。
五、職掌:
(一)主席:
1、負責統籌規劃本會所有事宜。
2、與副主席輪流主持本會之各項會議
3、代表本會發言,或經學校同意後對外簽署有關全校性之契約。
(二)副主席:
1、主席交辦事項。
2、與主席輪流主持本會各項之會議。
3、代理主席職務。
玖、行政組織 (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,得設副組長一人及組員干)
一、產生方式:行政各組組長及副主席由主席任免 (須於交接前產生);副組長、組員由各組組長任免,人數不限。
二、組別:文書組、活動組、總務組、公關組、美編組、網路組,各組負責工作項目另行訂定之。
三、各行政組組長須在主席卸任前完成總辭。
拾、會議: 本會各項會議,除有特殊規定外,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之。
一、班代大會﹕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。
(一)出席人員:各班班代及本會各行政組組長、行政人員。
(二)法定人數:應出席班代人數四分之三。
(三)開會時間:原則上每兩週固定召開,若遇段考前一週則延至段考後一週召開。
(四)臨時會議:如遇特殊需要或重大專案時得以下列方式向學務處提出申請。
1、由主席向學務處提出申請。
2、經三分之一以上班代連署通過。
二、幹部會議:
(一)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。
(二)人員:本會行政各組組長以上參加。
(三)次數與時間:
1、固定時間。
2、臨時會議:主席視情況而定 。
三、會中提出各組工作報告並負責策劃一切事宜,供大會討論。
拾壹、經費:
一、經費來源:
(一)上學期盈餘。
(二)會費繳納。
(三)學校(包括家長會…等)補助。
(四)舉辦各項活動之收費。
(五)經學校核可後向外募款。
(六)其他。
二、經費收支
(一)每學期開學前,擬定學期活動預算表,依預算決定會員應繳費用,並由學務處核准後收費。
(二)辦理各項活動經費概算應由學務處核准後執行。
(三)經費收支情形應定期送學務處審查後,並向會員公佈之。
拾貳、附則:
一、修改章程:
(一) 若班代對現行章程有不妥之處,經三分之一以上班代連署向大會提出修改之提議,並提具體之修改內容。
(二) 由大會提出討論,並交付大會表決,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時, 得以修改
章程。
(三) 各組行政人員執行中若有任何不妥之處,經內部開會討論之,並交付班代大會表決,得以修改章程。
二、本會所做之決定僅供學校行政之參考,不得與校規、學校之行政及規定事項相抵觸。
拾參、本組織章程經校長核准後實施。
來源資料:新北市立三民高中社團組-社團組織章程
壹、全名: 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高中班級代表聯合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貳、宗旨: 建立校園民主精神,促進學校與學生間之和諧溝通,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與法治觀念。
參、會址: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所在地。
肆、職權: 本會為本校高中學生之最高組織,推動有關高中學生全校性之一切活動。
伍、任務﹕ 經學校同意後,對內負責聯繫班級與學校間之意見,建立優良校風;對外可代表三民高中參與校際活動 。
陸、會員: 本校全體高中學生為會員。
一、權利:
(一)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(二)享有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(三)可透過班級代表對本會提出議案。
二、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(二)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。
(三)繳納會費。
柒、班級代表 (以下簡稱班代)
一、產生方式:各班班長為當然代表,各班另推派一名代表擔任之,班長不克出席時,由副班長代理。
二、義務:
(一)代表該班出席班代大會,負責彙集反應該班意見。
(二)班代應出席班代大會,若無故未到且無代理人出席逾三次者,記警告乙支,並累計之。
(三)班代應向同學宣布各項事務,若傳達不周,視為班代過失,並予以警告處分。
三、權利:
(一)在班代大會中對於本會之各項事務有表決權。
(二)在班代大會中對本會之各幹部成員行使監察權及彈劾權。
(三)依本會規章提出主席罷免案及章程修正案。
(四)在大會之發言,享有言論免責權,唯限於與本會事項有關之言論,且不得抵觸相關規則。
捌、主席 (本會設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)﹕
一、資格:曾任班級幹部者,且不得有小過(含)以上之處分。
二、產生方式:
(一)由大會成立選舉委員會(負責協助學校印票、投票等工作)向學務處申請協助監察,印製選票及選務工作。
(二)凡符合資格之高一同學,經導師推薦後,均可登記為主席候選人,由高中部全體同學普選,於高一下學期末考前兩周舉行投票產生。
(三)候選人得以展開為期七天之競選活動(公辦政見發表會、各班拉票、海報張貼…等),競選活動應於投票前一天放學結束。
(四)高中部全體投票後,得票最高且符合當選條件者當選。
三、交接及任期:於每學年結束之休業式舉行交接儀式。任期自交接日起,至下學年止,為期一年,不得連任。
四、罷免:
(一)本會主席、副主席怠忽職守時,得經全體班代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罷免草案,經學務處核可後於一週內進行表決。
(二)罷免經出席之班代表決達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時,罷免案成立。
(三)罷免案通過後應於兩週之內改選,原各組織幹部亦應總辭,新任主席、副主席立即籌組幹部接任,於兩週之內完成。
五、職掌:
(一)主席:
1、負責統籌規劃本會所有事宜。
2、與副主席輪流主持本會之各項會議
3、代表本會發言,或經學校同意後對外簽署有關全校性之契約。
(二)副主席:
1、主席交辦事項。
2、與主席輪流主持本會各項之會議。
3、代理主席職務。
玖、行政組織 (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,得設副組長一人及組員干)
一、產生方式:行政各組組長及副主席由主席任免 (須於交接前產生);副組長、組員由各組組長任免,人數不限。
二、組別:文書組、活動組、總務組、公關組、美編組、網路組,各組負責工作項目另行訂定之。
三、各行政組組長須在主席卸任前完成總辭。
拾、會議: 本會各項會議,除有特殊規定外,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之。
一、班代大會﹕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。
(一)出席人員:各班班代及本會各行政組組長、行政人員。
(二)法定人數:應出席班代人數四分之三。
(三)開會時間:原則上每兩週固定召開,若遇段考前一週則延至段考後一週召開。
(四)臨時會議:如遇特殊需要或重大專案時得以下列方式向學務處提出申請。
1、由主席向學務處提出申請。
2、經三分之一以上班代連署通過。
二、幹部會議:
(一)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。
(二)人員:本會行政各組組長以上參加。
(三)次數與時間:
1、固定時間。
2、臨時會議:主席視情況而定 。
三、會中提出各組工作報告並負責策劃一切事宜,供大會討論。
拾壹、經費:
一、經費來源:
(一)上學期盈餘。
(二)會費繳納。
(三)學校(包括家長會…等)補助。
(四)舉辦各項活動之收費。
(五)經學校核可後向外募款。
(六)其他。
二、經費收支
(一)每學期開學前,擬定學期活動預算表,依預算決定會員應繳費用,並由學務處核准後收費。
(二)辦理各項活動經費概算應由學務處核准後執行。
(三)經費收支情形應定期送學務處審查後,並向會員公佈之。
拾貳、附則:
一、修改章程:
(一) 若班代對現行章程有不妥之處,經三分之一以上班代連署向大會提出修改之提議,並提具體之修改內容。
(二) 由大會提出討論,並交付大會表決,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時, 得以修改
章程。
(三) 各組行政人員執行中若有任何不妥之處,經內部開會討論之,並交付班代大會表決,得以修改章程。
二、本會所做之決定僅供學校行政之參考,不得與校規、學校之行政及規定事項相抵觸。
拾參、本組織章程經校長核准後實施。
來源資料:新北市立三民高中社團組-社團組織章程